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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1横财看特马学生违纪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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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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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1横财看特马

学生违纪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处理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校学生的管理,塑造学生良好品格,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合理有效的运用处分手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三条  各院系对违纪学生依次进行三级预警教育,并做好相关谈话记录。

(一)一级处理:辅导员批评教育。

(二)二级处理:一级处理后仍然有违纪行为,写出书面检查,班级班会做出承诺。

(三)三级处理:违纪处理。二级处理后仍然有违纪行为,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依次给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机构

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组织调查,完成相关处分材料:

(一)违反日常行为、宿舍管理与学籍管理等规定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学生处调查处理;

(二)违反日常教学、考试等规定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教务处调查处理;

(三)违反治安、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保卫处调查处理或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学校应当知晓之日起10日内完成,包括违纪事实的调查、证据材料的收集核实、处分初步建议意见的提出等;情况比较复杂确需延长时限的,报学生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的处置工作程序为

(一)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在现场的我校教职员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等人员应及时制止并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学生处、保卫处或二级学院报告;

(二)辅导员(班主任)等有关学生工作人员知情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对违纪行为进行了解,及时控制事态;

(三)对事实清楚的一般违纪事件,应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违纪事实经过及书面检查;

(四)有关学生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目击者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重大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六条 对情节复杂、性质恶劣、参与面广的特殊违纪事件,应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并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

(一)同一个班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该班辅导员(班主任)老师负责调查,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二)同一个二级学院内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或者向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

(三)由两个及以上的二级学院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组织有关二级学院、部门调查或指定牵头二级学院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及时做出处理或者向分管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生与社会人员构成的违纪问题,由保卫处、学生处牵头组织有关二级学院、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分管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向学生处、违法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报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 院系处分前履行告知程序并报学生处

各院系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当面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可能给予的处分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并形成书面报告;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提交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记过(含)以下处分文件报备学生处,记过以上处分由二级院系形成初步处理建议上报学生处,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文字描述,辅导员和院长签字;

(二)违纪处分条例依据;

(三)处分前三级预警教育记录;

(四)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复印件等。

第八条 对需要提交学生处,经过书记例会研究决定的处分,学生处应当在收到函告后5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为主体、行为权限、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形式等要素的合法性。

第九条  做出处分决定。各二级学院、学生处根据处分权限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依据、处分的种类、期限起止日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正式行文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学生处备案,一份由二级学院留存,一份用于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或家长。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工作

(一)送达时限 

学生违纪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决定书于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违纪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于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处转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

(二)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具体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包含网站公示),所有送达都应明确告知送达日期或学生的维权方式及时限,超过申诉等维权时限的,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一)学生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根据学校授权做出决定或提交书记例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四)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处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给予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在校内申诉期间继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归档工作

(一)学生处按月汇总、整理对学生的各级处分决定书,并汇总备案。

(二)一套完整的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相关的证明材料、处分前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述与申辩记录、合法性审查报告、处分决定书、送达书面记载材料及有关凭证等。

(三)学生记过以下违纪处理材料保存在做出处分决定的二级学院或部门。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材料保存在学生处。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不提出申诉的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诉的应在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拒不离校者,由学生处、保卫处协助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办理并采取适当措施让其离校。

(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由保存处分材料的二级学院或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一)各二级学院要主动关心、教育、帮助受处分学生,制订并落实处分后教育方案,切实开展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引导工作,与受处分学生进行谈话教育并填写谈话记录,由各二级学院进行收集管理;

(三)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及时将学生受处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督促学生家长配合对违纪学生进行帮助和教育,以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章 处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坚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要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与接受普通中等学历教育的中专生。

第五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二、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经教育后认识错误,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照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一)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以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处以治安扣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学生不得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不得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按司法部门处罚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标的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标的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标的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标的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经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定其行为为撬盗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团伙作案(偷窃、诈骗钱物等),对为首者从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威胁、恐吓等类似“黑社会”性质的事件,造成人身、心理伤害的,主谋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应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提供打架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对提供打架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打架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违纪处分、毕业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凡打人致伤者,一律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营养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三)以上违纪行为若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聚众赌博者作如下处理:

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赌博且教育后仍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赌博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证书、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改、冒领、盗用、伪造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学生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气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和复制非法、淫秽音像、照片或非法出售与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因酗酒就医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八条  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二)在教、寝室私用电热品、乱拉电线,使用明火器具(煤炉、酒精炉、蜡烛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乱扔酒瓶、乱扔燃烧物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自动用教学楼、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教室、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分配的寝室住宿,不得私自在外租房住宿,一经发现,须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双方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不得晚归,禁止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学习、实训、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十)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包括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图书、杂志等)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及处理:

(一)一级处理: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小于等于4学时者,辅导员批评教育

(二)二级处理:一级教育后仍然有旷课行为,旷课5学时至8学时者,写出书面检查,班级班会做出承诺。

(三)三级处理:违纪处理。二级教育做成承诺后,依然旷课,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依次给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

(四)凡是旷课学生,一律取消其当学期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4及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警告处分:旷课9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记过处分:旷课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留校查看处分:旷课40学时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开除学籍(退学)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者,视情节予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可作为旷课1学时计;

(五)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8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育课等活动(除正常上课外其他一切活动酌情折成课时)者,按每天8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六)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并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业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同),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除本课程计为0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期中(或课程结束)、期末考试(考查)、补考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两次(含两次)以上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4-12个月期限:

1. 警告的处分期为4个月;

2. 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

3. 记过的处分期为8个月;

4. 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

毕业学年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处分期限从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注销学籍的,处分同时解除。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无违纪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显著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同意后,可提前解除处分;学生毕业时处分期限未满,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待处分期满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各类表彰及奖励资格,但申请国家助学金等各类资助资格不受影响。

三、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行政职能部门为校学生处,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若干院系的学生,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行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根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处理意见结合相关调查材料做出决定,最终学生处行文下发;

(二)给予学生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根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报学校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以“48111横财看特马”行文下发。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院系要认真审核,主要材料应有:

(一)学生违纪事实文字描述,辅导员和院系书记签字;

(二)违纪处分条例依据;

(三)处分前三级预警教育记录;

(四)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复印件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职责、工作规则及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以48111横财看特马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处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处分原则上不可以撤除,但可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进步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对于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者,给予表扬,并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申诉办法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第一条  学生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条  学生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根据学校授权做出决定或提交学生工作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条  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处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给予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在校内申诉期间继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由《48111横财看特马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而成,自2021415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