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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1横财看特马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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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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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 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心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根据上级规定:学校教代会代表按我校符合聘任、聘用关系教职工20%的比例确定。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职能部门根据校内部门职责预先划片,指定片区临时组长,临时组长组织片区内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教职工年龄、性别和民族分布情况,代表组成中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年轻代表、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为有效发挥教代会代表、发挥片区代表工作职能,学校可根据内设机构变更和人事变动,指定人事变动片区人员重新选举代表进行更换或撒换。

第十二条 第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积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学校纪委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按要求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教代会代表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教代会,自动失去代表资格,由该代表选出片区重新选举;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爱岗敬业,勤奋进取,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因换届而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应向上级党委和工会报告。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换届时,应就学校工作、学校工会工作、学校财务工作、工会财务工作向教代会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蕾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工会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当占多数。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定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