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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1横财看特马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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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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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1横财看特马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程(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我院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各院具体组织管理、督促落实。

第四条  我院在校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均为无担保(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资格:凡我院国家计划招收的,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奋发向上,诚实守信,努力学习,成绩合格,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无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和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

(六)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填写《48111横财看特马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信息登记表》,由辅导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后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所报登记表,按要求审核后,以院为单位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联系方式;c. 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d.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姓名同首页)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各院按规定组织贷款学生进行填表培训并参照样表认真填写《审批表》,资助专员要认真审查每一项内容,并经各学院长(书记)签署意见后统一送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同时在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内录入贷款学生的信息,并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贷款学生数据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六)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审批同意后,打印贷款学生的最终花名册送交省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章;

(七)根据花名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到银行领取《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以下简称《借款凭证》)。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八条 各学院按审查合格人数到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第九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指导本院贷款学生按照样表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第十条 各学院认真审查《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审查无误并经各院负责人签字后送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合格后送交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审定。

第四章  贷款发放及结息

第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通过支付宝公司将贷款划付到所有贷款学生支付宝账户中,随后贷款系统自动将学费、住宿费扣划到高校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第十三条   学生贷款到账后,根据贷款系统的学费、住宿费扣划记录,到学校财务处开具缴费凭证;

   第十四条 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进行年度结息后,对此开行河南分行出具贴息、风补归集函,随后,省中心将风险补偿金、贴息和违约管理金收缴通知发送给各高校。

第五章 贷后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银行有权随时停止该生的贷款发放,学院对于恶意贷款和情节恶劣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贷款学生中途退学(退学前必须归还在校期间所有贷款)、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后的下月1日(含1日);

(二)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三)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对于休学的学生只按照正常学制贴息);

(四)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的确定。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时间,每笔合同贷款本金一次还清,本金偿还期最长不超过6,利息按贷款银行规定分次偿还。

第十八条 继续攻读本科学历(以下简称专升本)的借款学生还本付息的规定。

对于毕业后继续专升本学习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专升本学习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院审查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把相关材料和手续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专升本学习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48111横财看特马),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贷款银行将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条 借贷学生离校前须办理的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要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家庭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借贷学生方可离校。

学院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综合素质考核表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利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档案管理

(一)档案的组成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花名册;

3.《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4.《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

5.国家助学贷款报表;

(二)档案管理要求

1.该类档案实行“统一归档,经办人立卷,以借款学生为单位,分项目整理,各负其责,档案保管员集中保管”的原则;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集中统一整理、管理信贷档案;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责任;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河南开行对信贷档案制度的落实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等部门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三)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四)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五)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的学生名单;

    (六)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相关信息;

    (七)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八)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其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九)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等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48111横财看特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对各学院的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全面考评,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依据《48111横财看特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9)规定对工作优秀的学院进行奖励,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助学贷款学生违约率高的各院适时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河南省教育厅及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