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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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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1横财看特马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六)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全校高职学生在校生数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总名额和资金预算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定额评审与院、系两级评审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全日制注册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学院完善确定以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分配名额,将名额合理分配到各个班级;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评定小组;
(三)向全体学生公开政策、名额分配、学生综合成绩;
(四)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五)各班级召开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学生综合成绩综合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
(六)各学院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学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组织录入数据资料;
(七)各学院将评定公示结果和学生相关资料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划拨到学院账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获奖学生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和监管。杜绝不正当使用。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纪委、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制定具体的资助及资金管理方法,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0 ―20 学年)
学校: 院系: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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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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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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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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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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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户口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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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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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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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总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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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认定 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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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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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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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综 情合 况测 |
排名排序 标准 |
总人数 |
学习成绩排名 |
综合考评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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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
所占比例 |
名次 |
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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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奖 情 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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